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6-2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北京市提供广播影视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下列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二)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 二、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份(见附件1、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2013年7月31日前,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并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资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给纳税人。 四、自2013年8月起,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0]102号)的有关规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已批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提供应税服务为主的非企业性单位,应自2013年8月1日起计算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见37号通知附件1)和22号令的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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