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会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照税法规定,最长可以在4个年度内扣除。 对于公益性捐赠,会计核算是一次性计入实际发生年度的损益,而税前扣除却可能是跨年度的,因此,对于跨年度扣除的公益捐赠就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 由于公益性捐赠跨年度扣除,实际上是未来年度抵减企业所得税,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可按照预计可抵减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按照预计可抵减税金额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2.公益性捐赠在以后年度实际税前扣除抵减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可税前扣除的三年期满,尚未全部扣除的,对于前面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需要冲销,做上述的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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