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8]63号 1988-06-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税 屋附件:《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财政部 198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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