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14]56号 2014-5-2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元/吨(不分煤种、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 (八)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条 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维简费”简介——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是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维简费”一词来自《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一条“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煤炭生产企业用得比较多,该部分资金相当于折旧。 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使用范围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提高效率,具体包括: (1)矿井( 露天) 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 露天) 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 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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