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13]125号 2013-07-0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简称“先比对后抵扣”)。现就我区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有效解决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大大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审核检查的工作量;完善征管制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纳税人抵扣行为,为纳税人正常营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同时要注意,“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实施可能会推迟个别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时间,影响其资金周转;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工作量。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中,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尽量降低新办法实施对纳税人的影响。 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核心为纳税人应于抵扣所属期月底前将需要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联信息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采集并报国税机关,并于所属征收期内(截止时间为征收期结束日前两日)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通知书”中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申报抵扣。 纳税人2013年6月所属期需要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原管理办法在2013年7月征收期申报抵扣。2013年7月所属期需要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3年7月16日至月底前采集数据并报税务机关。辅导期纳税人2013年6月所属期需要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2013年7月征期不需要报送数据,应与2013年7月所属期需要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并于2013年7月16日至月底前采集并报税务机关。 三、“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需要办税服务厅征收管理岗通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接收纳税人报送的数据、下发“通知书”以及数据核对修改等工作。自治区国税局近期将下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操作手册,请各市国税局组织相关操作人员在模拟环境(http://87.16.18.216:8003/common)进行练习操作,同时各市要做好相关用户的设置工作。 四、自治区国税局将在网上申报系统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上报、稽核情况查询和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等功能。在系统未升级前,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在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数据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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