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7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近一时期,部分纳入财税[2001]133号文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三线调迁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设立了一些新企业,为进一步落实三线调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在“十五”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4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二、上述新企业的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税收基数和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2002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2002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生产销售额的月份平均数,折算成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X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老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 如果老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各可以享受政策的新企业退税基数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全部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新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老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 某新企业税收基数=可以享受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投资额/老企业对可以享受政策的全部新企业的投资额。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名单(略) 财政部 20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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