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11]300号 2011-3-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11]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销售的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0.25元面值)工本费标准(编码127003011)为每本(50份)2.5元。 二、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1年3月18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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