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47号 2015-04-1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认定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32号)第八条第二款,“实行‘费用大包干’方式提供本办法征税范围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确认计算方法的,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的规定,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采取“费用大包干”方式确定营业税营业额。 特此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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