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中确认亲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5]324号 2015-9-2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14年5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明确了存量房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凭公安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文件执行以来,方便了纳税人办税,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期,公安部发布了18种不出具证明的情形,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为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就如何确认“亲属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 在存量房交易中,税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提供的正当理由是以存量房交易双方是“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关系”的(仅适用于住宅类存量房的交易),纳税人应当提供户口本(簿)、户籍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由纳税人填写《直系亲属关系存量房交易承诺书》(见附件)。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存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按真实交易行为进行申报。 各办税服务厅要公开告知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办税事项,落实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等“涉税服务九项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要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后续管理工作。 对交易信息、资料认真归档,规范管理,采取风险管理等手段定期抽查、核实,对虚假申报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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