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21
摘要:财税[2015]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看过许多文章,还是搞不懂所谓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非行政审批,我忍不住自己写了一篇,我相信,再专业的事情,也可以用大白话说出来。

    相关政策——财税[2015]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税屋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发布后,网友提出质疑并热议,现在看看三部门的联合发文——财税[2015]141号,还会有啥调侃?

    看过许多文章,还是搞不懂所谓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非行政审批”,我忍不住自己写了一篇,我相信,再专业的事情,也可以用大白话说出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事究竟是怎么来的。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了个文件,节录如下:

看不懂吧?没事,这很正常,我一开始也看不懂。我们需用使用一个叫做“名词解释”的工具。

非行政许可审批

正规说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大白话:国家授予了地方政府许多权限,但除了国家明文规定授予的权限之外,地方政府还可以便宜行事,自己制定一些审批事项,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有一个词形容得很好,“灰色地带”,你说有,他就有,你说没,他也可以没。

很多媒体撰文解读了上述文件,我觉得新华网的标题很到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终结政府法外“自我授权”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光于

一类多年来不受行政许可法约束的政府审批权力将被终结。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周宣布,依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去年大幅减少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去被分为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前者被纳入行政许可法约束的范围,后者就被排除到法律规定之外,属于法外的‘自我授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说。

徐继敏认为,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政策性行为,没有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推进改革,还是应当回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一律取消。

这是一个国家着手行政改革,推进法治进程的宏观事件,有可能影响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公益行业的影响,其实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但是,谁叫咱们干这行呢?所以,我们还是来关注公益的相关条文吧。

这个小表格的信息量很丰富,没有深厚的历史、法律、经济功底很容易一知半解。在此,我不打算冒充专家,我希望对几个技术问题进行解读,让看这篇文章的你成为自己的专家。

我们再次请出“名词解释”这个老朋友

公益性捐赠

正规说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大白话:虽然个人也能捐钱,但法律条文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指是企业干的事情。(至于为什么特指企业,下面会说)

税前扣除

正规说法: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大白话: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赚了钱就要交税,不然政府就没法活了。但政府又希望鼓励人们去做一些事情,比如公益,所以政府又制定了一些免税的条款,比如说,你本来要交100万的税,但你非常符合规定地把一笔钱捐给政府认可的组织(一定要政府认可啊),那么这100万的税额就可以扣除一些,说不定可以打半折。

综上,小框框里的红色条文的意思是:

你把钱捐给政府认可的公益组织是可以少交一些税的,但哪些公益组织才有这个资格的呢?主要由民政部来确认,但民政部说了还不算,还得财政部、税务局确认。在过往的许多年里,民间公益组织为了取得开具免税凭证的资格,那是呕心沥血,说起来都是泪。

写到这里,你应该能搞懂这个新闻的背景了。但是,既然我们已经研究这么多了,那不妨再研究得深入一点。未来会怎样呢?在做了那么多功课后,我们可以去看看法律界人士的评论:

观点一:不可能取消,估计就是换个审批方式而已

来源:NGOCN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的陆璇:

其实就我个人而言,并不太放心。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了,是不是意味着审核或核准不会再有了?

我觉得审批有一个法律的概念在这里,政府还有一个裁量权力在里面;通知里也提到要防止管理真空,我不相信它会完全取消,可能会以某种形式存在,后续新的规章可能会将它列为核准、审核事项,这样对于社会组织来说,一样也要面临批准。

如果彻底取消会是好事,公益事业捐赠发票就非常容易拿到,但这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财政和税务部门也会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管理真空,因此审批不太可能完全取消,这还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

观点二:这从来就不是民政部的事儿

来源:公益没有圈

君诺公益发起人、公益律师郑子殷:

事实上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从来应当是属于财税部门,法律并未赋予民政部门该项权力。

之所以将民政部门前置,仅仅是因为其是社会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由财政和财税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体现了实权在后者。

现在比较明确的解读是取消了民政部门不再作为审批部门,但财政和财税部门的权力尚未知道如何行使?废了一份通知以及一份补充通知,也不能讲以后就不审批。估计只是会减少核准部门和变更审核方式而已。

对这件事情,我是这么看的: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税收是最重要的调控工具之一。在美国的基金会发展史上,几次的行业大动荡就是因为政府因不信任民间组织而进行了税收方面的调控。是否让公益组织取得让捐赠者免税的资格,或者让其本身的投资理财免税,向来是政府震慑民间组织的王牌。在没有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这个王牌只有加强,而不可能削弱。

同时,中国财税体系非常复杂,一个关键的逻辑是,先制定了非常高的税负,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各种的减免,减哪些,不减哪些,各级政府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个规定的调整中,其实主角不是公益组织,而是企业。税前扣除规则的调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缴税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构成影响,如果完全放开,企业可以将大量利润转移到可控的公益组织,以此规避政府的征税。

因此,我对这则新闻的理解是:这是行政审批的一次规则调整,旧的审批方式取消了,新的审批方式会出来,留意新规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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