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单篇解读 <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上海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九、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十二、纳税期限

  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十三、管理要求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十四、免税规定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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