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单篇解读 <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上海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

  十五、案例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555)÷(1+11%)×2%=2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2997-777)÷(1+11%)×2%=4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2997)÷(1+11%)×11%-55-77-170-20-40=89万元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施工类型 预缴 申报 发票开具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 一般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不再分包)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总包方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分包方(不再分包)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其他个人     不适用17号公告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代开 代开

:(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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