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案例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555)÷(1+11%)×2%=2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2997-777)÷(1+11%)×2%=4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额=(1665+2997)÷(1+11%)×11%-55-77-170-20-40=89万元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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