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商业贸易公司,由于铁路车皮计划是总公司统一调配的,拿到手的铁路运费发票上,托运人是供货方,收货人变成了总公司,这样的运输发票能入账抵扣吗?若不能入账抵扣,该作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如果能取得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你公司名称的(手写无效)铁路运输发票,则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注明公司名称,则相关支出不能作为公司的可抵扣运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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