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时间:2016-07-24
摘要: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2.出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将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假设不考虑未担保余值)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务处理:

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一致。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存在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则会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2)租赁期内,收到租金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税务处理:

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根据该规定,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因此,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②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作为本金,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因此,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应当作为成本扣除。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因此,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相应地,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也应采取平均扣除的办法。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所得额=[租赁费总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

③确认为“租赁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部分作纳税调减。

(3)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减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具有贷款性质,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A=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比例-(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呆账损失+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账损失)

本年末实际计提的呆账准备B=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年初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若B>A,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A,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A>B,应首先在前期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调减所得,并相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当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时,说明企业实际计提数,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只能按照计提数扣除,不再调减所得。

按2014版申报表,呆账准备与呆账损失应分别调整,方法如下:

(1)呆账准备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A=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比例-(截至上年末累计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账损失)

B=本年度贷款损失准备年末提取数或转回数+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冲销的呆账损失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B大于A,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至零为限。

(2)呆账损失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税法允许扣除的呆账损失M,即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呆账损失,与本年度金融企业自行核销的呆账损失N进行比较。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N大于M,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至零为限。

(4)租赁期满,假设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

税务处理: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不再扣除租赁资产的成本和初始直接费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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