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杨国智 南凌志 人气: 时间:2024-01-04
摘要:通过分析新冠疫情前后6年的司法大数据,梳理总结出温州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存在着近年持续增长,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类别与经济形势相关,犯罪动机多样,罪犯文化水平低、再犯率不高,缓免刑率高,重刑率较低等特点。

  通过分析新冠疫情前后6年的司法大数据,梳理总结出温州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存在着近年持续增长,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类别与经济形势相关,犯罪动机多样,罪犯文化水平低、再犯率不高,缓免刑率高,重刑率较低等特点。此类案件趋增,既有温州民营企业大多为家族企业,缺乏有效监管,企业主文化水平低、法治意识淡薄的主观因素,也有受市场环境变化大等客观原因,还有法律对虚开、国家税款的规定不清,司法机关倾向扩大理解,法院对相关行业指导建议不足等原因。审判中应充分认识民营企业与企业主的特殊附属关系、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密切关系,积极联合行政部门维护好企业正常经营,调整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加大刑罚轻缓化力度,探索民营企业涉税案件刑事合规全流程治理,主动将这项工作延伸至审判和执行阶段,以回应法治营商环境的时代需求。

  目 次

  一、司法大数据分析揭示的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特点

  二、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三、民营企业涉税案件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健康”的重要论述,着力推动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号改革工程”,积极发挥司法裁判服务温州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作用,针对当地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梳理新冠疫情前后6年温州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审判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规范和优化处置该类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司法大数据分析揭示的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特点

  2017年至2023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及民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为被告单位、民营企业责任人员为被告人或与前两者为共犯的其他主体)的一审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税案件)共374件,判处被告人共588人;审结案件344件,判处被告人539人,涉案民营企业235家。经分析,该类案件具有以下规律或特点:

  (一)案件占比虽小,但呈上升态势

  2017年至2023年温州市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的各年结案数,与同年温州市一审刑事案件的年结案数分别比较,占比在0.5%~0.8%之间,结案数较少。其中,2017年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结案数仅9件,2018年、2019年增加至51件、75件,2020年结案数下降至52件,较前一年度大幅下降,但随后的2021年、2022年结案数又持续增长至75件、84件(见图1)。2023年1至2月已结案12件。从总体上看,近年来这类案件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此类犯罪事关国家税收秩序和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其后果及影响不可忽视。

  (二)疫情因素凸显,前后3年变化明显

  新冠疫情发生前3年即2017年至2019年,受理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145件、涉及198人,结案135件、判处190人。疫情发生后3年即2020年至2022年,收案217件、涉及371人,结案197件、判处330人(见图2)。以疫情发生前后3年结案总数为比较,后3年明显较多。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受疫情突发的影响,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进度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该年度结案数出现突降,但随后两年结案数恢复增长态势。

  (三)类案罪名集中,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

  刑法第三章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共14个,近6年来温州两级法院一审审结民营企业涉税犯罪的罪名涉及其中10个罪名,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该罪名案件共281件,占比达85%。次要罪名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共22件,占比6%。其余罪名占比均小于3%。

  (四)行业占比分明,与当地经济正相关

  近6年来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中,涉及金属材料及零件行业的占比最高,为20.49%,进出口贸易占13.20%,服饰纺织占13.01%,鞋业占12.26%,电子电器占8.03%,机械、汽车及配件、能源、工程分别占5.55%、5.02%、4.24%和4.01%,其他行业较为散见(见图4),排名前5的行业占比达66.99%。犯罪分布的上述主要行业,与温州经济以电子、汽配、鞋业制造、贸易为主的特点相符合。2020年后温州鞋业出口受国际贸易冲突影响较大,小部分民营鞋企经营受困铤而走险,以逃避税收甚至骗取税款来弥补损失,近年来该类案件的发生也随之较多。

  (五)犯罪时间跨度长,模式和动机多样

  该类犯罪一般都表现出多年连续作案的特点,最长的时间跨度达到8年,还有一些企业长期通过招揽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来牟利。此外,虚开模式和动机较为复杂,有不具备开票资格或开票条件,出于满足客户需要而从其他公司开具相应票据的;有为了粉饰经营规模,获得更高贷款额度或其他优惠政策而虚开的;有为了取得挂靠单位的工程款而虚开的;还有为了补足进销项缺口而滋生虚开故意的。

  (六)文化程度不高,刑罚效果较好

  在539名被告人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84人,高中文化的129人,剩余的是初中及以下,犯罪主体的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在上述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62人,其中有涉税前科的仅8人,占比极低,可见涉税罪犯的再犯率不高,通过刑罚能够较好地预防再犯的发生。

  (七)非羁押性措施、缓免刑适用率高

  涉税案件的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达62.26%,整体缓免率达62.76%,远高于同期温州市全部罪犯的缓刑适用率28.65%。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80名罪犯,缓免率高达92.22%;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自首、从犯等情节减轻处罚后,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13人。

  (八)重刑率较低,多为3年以下

  经生效判决确定刑罚的502名被告人中,被免予刑事处罚11人,被判处拘役3人,3年(含)以下有期徒刑323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7人,5年(含)以上有期徒刑96人,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55人,无期徒刑3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最多、占比最大,为64.34%。如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为重刑,则重刑率为19.12%。

  (九)单位犯罪比例高,实务中争议大

  经统计,全部案件中,直接认定单位犯罪的案件占36%。在未认定单位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或辩护人对此异议较多,但大部分审理法院未予正面回应。原因较为复杂,有明显不属于单位犯罪范畴的空壳公司犯罪的,有涉案企业整体经营情况难以查清的,有公诉机关单独对责任人员或自然人共犯起诉的。而是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影响较大。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将不被判处罚金,且在主刑刑期上与一般的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

  二、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民营企业主观原因

  一是经营模式缺乏监管,易诱发刑事风险。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组织机构,但在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使利益最大化,在实际经营中不断缩减机构和人员配置,从而使企业缺失应有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甚至成了名副其实的“家族生意”“夫妻店”,导致企业管理人员对涉税行为不规范,且得不到合理的监督,易引发涉税类犯罪。温州家族企业较为普遍,在税务方面未建立完备的会计制度,极易形成涉税犯罪漏洞。当相关企业或人员犯罪时,往往不易在短时间内被发现。

  二是法治意识淡薄,欠缺防范能力。在民营企业运营模式尚未完全过渡为现代化企业的阶段,实际控制人的决策能力及法治意识往往能够左右企业的发展,其对税务内部和外部风险及管理的意识和把控能力尤为关键。笔者从调研的案件中发现,很大部分民营企业实控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盲目从众、效仿,对自身行为性质判断不足,习惯于按照所谓“潜规则”“惯常做法”寻找商机或者意图谋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情形,这样的行为极易遭致企业损害,甚至发展为违法犯罪行为。如以建筑、制造行业中最为突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例,部分经营者所选取的上游供货商并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其交易材料或接受劳务后又需相关票据进行结算、入账、税款抵扣等,因而经营者就采取了购买发票的方法。当这类行为变得较为普遍,就容易被其他同行效仿,而行为人又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市场环境客观原因

  虽然我国宪法已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但在现今社会中,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置于民营企业之上的观念仍然存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批方面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劣势。同时,伴随着用工成本上升、出口贸易局势变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因素的出现,民营企业容易出现经营困难,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促使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取一种表面上效率更高、收益更快的方式解决自身问题、获得竞争优势,这势必会加大民营企业涉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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