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房地产企业怎样处理售后回租业务[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近日,一家外资房地产企业打电话到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他们询问,由于业务需要,最近发生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

  近日,一家外资房地产企业打电话到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他们询问,由于业务需要,最近发生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如何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文件规定:
      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
     (一)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
     (二)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
     (三)占有资产的权益。
     (四)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
     (五)处置资产的权益。

      其三,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还应适用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