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税发[1994]57号文件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如果未附清单,要补税吗?会处罚吗?有依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文)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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