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清单吗?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根据国税发[1994]57号文件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如果未附清单,要补税吗?会处罚吗?有依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文...

  问:根据国税发[1994]57号文件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如果未附清单,要补税吗?会处罚吗?有依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文)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