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14
摘要:出租方将商铺的经营使用权以“承租权买断”的方式一次性出租给投资者或经营者,后者成为商铺唯一、排他的承租权人,承租方未获得商铺所有权,符合营业税中租赁业务的本质,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故原则上认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权买断金”为租赁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取“承租权买断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税发[2019]65号)收悉,经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租方将商铺的经营使用权以“承租权买断”的方式一次性出租给投资者或经营者,后者成为商铺唯一、排他的承租权人,承租方未获得商铺所有权,符合营业税中租赁业务的本质,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故原则上认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权买断金”为租赁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