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5-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规定,结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将我市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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