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公告》(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修改为:“为贯彻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退税进度,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179号)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由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区税务机关。” 二、将《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等涉及国税、地税名称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例如将“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菏泽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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