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财农字[1985]92号 1985-05-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每年安排的扶持发展农业生产资金和借出回收资金构成。 二、借款对象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借给中央农口一些资金困难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用以支持科研和技术措施、发展多种经营及其他农村商品生产项目。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原则,具体发放给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或其他受援者,并负责组织回收和归还。 三、借还手续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应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必要的评估认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部拨款(今年暂先拨款、再补办借款合同)。 到期应归还中央财政的支农周转金,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填写金库一般缴款书,以“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并在缴款书中注明到期合同的编号。当地金库收款后,以“往来款项”科目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连同缴款书的第三、四联随划款报单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转报财政部。 四、归还期限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归还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此项资金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要收取逾期占用费或扣抵有关专项拨款指标。逾期占用费收取率另定。 五、会计处理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借用的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要单独立帐。具体会计处理手续可比照原有的支农周转金的核算办法办理。 财政部 198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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