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市监企字[2019]137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20
摘要: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要求,支持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进行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时企业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修订]

鲁市监企字[2019]137号         2019-03-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的通告,本法规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可见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0日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退出制度,着力解决企业注销操作层面缺乏统筹的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确保债权人利益、职工权益和国家税收严肃性的前提下,按照"能并联的并联,能即办的即办,能网上办的网上办,不能即办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手续和流程"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开发"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以下简称"一网通"系统),2019年4月10日前完成"一网通"系统搭建,实现营业执照、税务、海关和商务注销等涉企注销业务"一网"办理和进度查询。2019年7月31日前将社保注销和银行预约销户业务纳入"一网通"系统,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模式。将企业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办理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在"山东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下,开发注销专区,整合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和工商简易注销功能,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企业注销各环节"一网通办"。"电子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的网上办事平台同时接入"一网通"系统,实现企业一个系统下完成全部注销手续的在线申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注销改革措施。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要求,支持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进行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时企业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积极推进我省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试点地区及时调整公示系统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公告时间,增加撤销公告和多次申请功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提出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税务部门 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一网通"系统,企业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提供即办服务,当场出具清税证明.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不能通过免办服务和即办服务完成税务注销的企业,"一网通"系统提示办理"税务一般注销"的流程和需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电子税务局"链接,方便企业网上申请.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实时推送"一网通"系统,减少企业资料报送, 加快注销办理速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简化商务、海关注销手续。按照商务部要求,简化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提前解散审批材料,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商务部门审批完成后,将信息推送至"一网通"系统;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数据接口开放前,采取"一窗受理、内网办理、线上反馈"方式实现与"一网通"系统的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五)优化企业社保注销流程。企业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通过"一网通"系统共享至人社和医保部门。人社和医保部门对没有养老、医疗等社保欠费的企业进行社保登记注销。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在2019年7月1日前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注销信息反馈"一网通"系统。(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7月1日前。)

  (六)提升注销企业银行销户服务。支持注销企业通过"一网通"系统在线向银行机构提交销户预约申请,明示企业销户所需资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方便企业对照操作,便利注销企业撤销银行账户,持续提升企业销户服务质量。(责任单位:人行济南分行,完成时限:2019年7月31日前。)

  三、工作措施

  (一)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根据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任一方式申请相关涉企注销业务。统筹优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设置,积极推动涉及企业注销的事项集中受理,尽快实现申办企业注销只进一扇门、只到一个窗口。各相关部门要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通过"一网通"系统,实现"一次提交、一窗通办、信息共享、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各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二)加强线上导办、窗口惠民"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快捷、方便、有效的线上受理前服务模式,配备导办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咨询和完善申请材料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实行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向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业务办理、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注销所需提交材料,为企业提供从发布注销公告到最终完成各部门注销手续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流程,制定《企业注销指引1》。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规范注销材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定《企业注销指引》,改造升级本部门业务系统,按时完成与"一网通"系统的对接。(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确保"一网通"系统高效、平稳运行."一网通"系统涉及部门多,数据接口多.要汲取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建设经验,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能造成新的办事"堵点"。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负责结合业务,牵头制定系统建设及对接标准,有关各方负责对所属业务系统、网络等进行改造,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并做好日常运行保障,确保"一网通"系统高效、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2019年4月10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完成"一网通"系统的开发和部署。相关部门完成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与"一网通"系统完成对接。

  (二)2019年7月1日前,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注销信息反馈"一网通"系统。

  (三)2019年7月31日前,人行济南分行组织省内银行机构做好业务系统改造,与"一网通"系统完成对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人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等单位参加的"一网通"系统建设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加强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企业注销业务培训,加大窗口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督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综合运用督查、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企业注销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 政府和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