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系大中型国营企业。有人来信检举,该企业有倒卖钢材,套取现金转入帐外的情况。根据来信检举情况,经分析研究,决定对该机械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将重点放在“应收”、“应付”帐户上。 该厂8月份银收15#凭证,收到某甲厂货款148000元,做增加其他应付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8000 贷:其他应付款 148000 10月份,售予该甲厂炭结元钢60吨,单价2466.67元,金额1480 00元,冲减了前列其他应付款。 从帐务处理上来看没有问题,但是其中的疑点是,这种型号钢材是供不应求的,而企业按购进价加5%就出售了,此关系非同一般,而这两个单位过去并没有往来关系。为查明真相,派人到购货单位调查。原来,购置这批钢材的单位是××货栈,他们借用甲厂的名义和限额支票,与该厂负责人商妥,该厂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销售钢材60吨,金额210000元。减去已付的限额支票金额148000元,余额付给现金62000元,作帐外资金。 企业非法高价倒卖钢材,获取暴利中饱私囊的做法,实属违法。为此,对该企业提出严肃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该企业应补缴偷漏税款,并处以偷漏税款额两倍的罚款。 帐务处理如下: (1)将帐外资产入帐: 借:现金 6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299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9 (2)补提所得税(52991×33%=17487) 借:所得税 1748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487 (3)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48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009 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52992 贷:银行存款 79488 说明:以上问题是在当年年终结帐前查清的,因此,它影响本年利润,调整会计分录也应调整当年的损益。若在年终结帐以后查清问题,则将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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