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214号 1997-12-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程中的“汇算清缴的对象”是指“截止到该汇算清缴年度末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内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需同下一年度合并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按期报送的汇算清缴有关资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除按规程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对未达到50%的,应审核其是否已补交企业所得税。已补交的,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2.审核主营或兼营房地产的企业取得的预收款是否申报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及利润率是否正确。 3.对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进行盈亏相抵计算纳税的,应审核弥补亏损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重点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凡企业填报资料准确、数字逻辑关系正确且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其汇算清缴。对上述企业填报资料存有疑问的,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将其做为所得额审查重点户进行检查。 四、各局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并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等附表(表样见附件)以及数据软盘。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除规程要求以外,还要包括:减免税审核清理情况、减免税规定对税收增减变化的影响以及对主营或兼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款预征所得税及清理情况。 五、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确保汇算清缴率100%。各局汇算清缴工作由市局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六、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京国税[1996]25号)自1997年度起废止执行。 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表样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编报口径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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