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2]43号 1992-06-0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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