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9]29号 1999-11-0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本通知所指的“改为出口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所指“出口退税办法”即是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上述范围的本市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和我局沪国税退[1995]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文到之日起至年底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同)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二、办理退税登记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登记时,按本通知要求,确定企业办税员。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组织企业办税员进行办理退税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具体培训时间和日程另行通知。 三、本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与本市新外商投资企业一样,按我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20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四、本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经主管征税机关批准同意的,应将主管征税机关的批准件副本送达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在2000年底前,不得改变。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沪国税退[1999]20号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本市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我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9]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8号)进行征、退税管理。 六、本市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进出口业务税务管理比照本市新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局沪税外[1998]56号文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