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办[2000]29号 2000-12-2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第三条第(三)项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为了便于各地从2001年1月1日起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 (一)征缴范围的掌握 1、除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外,其他的缴费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应纳入地税机关征缴范围。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地方税务机关的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缴范围。 (二)缴费单位的界定 1、企业单位的性质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及常设机构),按其身份划分,不论其经营地点,均为社保费缴费人; 3、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以经营地点来划分,在城镇的纳入征缴范围。城镇系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建制镇所在地; 4、目前尚未参保并已缴纳"以工建农资金"的企业可暂不参加社保。 (三)缴费个人的界定 1、兼职职工只能在一个单位参保,具体单位可由兼职职工自行确定;在原单位已参保的,必须提供证明(要在职工花名册备注栏中注明,并附原参保单位证明材料)。 2、老年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再聘参保问题。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仍继续工作的老年人,不参加社会保险。对已离退休的职工和虽未达到退休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再聘的,也不参加社会保险。 3、[条款废止]短期聘用职工的参保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了解决目前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对在一个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职工,可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缴费问题。 为了便于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允许其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应缴费款,但不允许其以后年度的费款在本年度缴纳。 二、扩面问题。 社会保险应全面覆盖。为了保证征缴质量,可以分类分期逐步到位。 (一)2001年一季度前,在巩固2000年底已参保的缴费人、缴费额基础上,应略有增长; (二)第二季度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有效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第三季度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三资"企业; (四)第四季度前,社会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以及不低于30%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三、缴费基数问题。 (一)原则上按参保职工的月实际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 (二)企业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指每个参保职工的应缴费的月工资总额的加计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上限为每个参保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内;下限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费计费依据比照执行。 (三)[条款废止]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99年全省各行业年社会平均工资为9490元)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详见附件一)之间,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费款所属时间问题。 由于社保软件是立足于税收征管软件的基础上开发的,所以,税票默认税款所属时间均为上月,而社会保险费是当月收当月的费款,因此,明确开票的当月即为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时期。 五、汇总征缴问题。 社会保险费以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为缴费人,实行属地征缴。对原在省劳动厅社保局统一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央属行业和中央属企业,以及省劳动部门原在各地按总机构集中征缴的缴费人,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含独立核算的)均先登记在册,待另行下文明确后执行。 附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略) 附件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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