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合格证》发放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0]126号 2000-08-1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法[2004]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省局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本法规取消下列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文件)。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质量,规范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省局决定对经过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统一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现将《合格证书》发放和使用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合格证书》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维护单位印发。 二、《合格证书》发放对象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 三、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四、《合格证书》为企业人员操作防伪税控系统的资格证明,企业操作人员一经取得该证书,全省通用。 五、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操作防伪税控系统,必须经操作人员所在防伪税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注册。 六、主管国税机关凭所辖防伪税控企业证明和本人的《合格证书》,对操作人员进行注册。 七、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更换工作单位,在新单位从事防伪税控系统操作,需重新注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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