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1]32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22
摘要:经研究,同意对四川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省邮政局机关、省机要通信局、省邮政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成都邮区中心局)和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三州所有邮政局、所的自用房产,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免征房产税三年。今年已征房产税不再退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1]328号           2001-10-22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免缴我省邮政通信企业房产税的函》(川函[2001]9号)收悉。鉴于1998年国家邮电分营,四川邮政成立后存在底子薄、负债重、离退休职工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四川邮政事业发展的通知》(川办发[1999]4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四川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省邮政局机关、省机要通信局、省邮政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成都邮区中心局)和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三州所有邮政局、所的自用房产,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免征房产税三年。今年已征房产税不再退税。

  此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