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1]328号 2001-10-22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免缴我省邮政通信企业房产税的函》(川函[2001]9号)收悉。鉴于1998年国家邮电分营,四川邮政成立后存在底子薄、负债重、离退休职工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四川邮政事业发展的通知》(川办发[1999]4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四川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省邮政局机关、省机要通信局、省邮政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成都邮区中心局)和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三州所有邮政局、所的自用房产,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免征房产税三年。今年已征房产税不再退税。 此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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