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51号 2001-10-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使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的单位仅限于省局文件后所附列名单的单位,即“青岛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其他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单位在收取交易手续费时,仍使用“青岛市服务业统一专用发票”。 二、“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为微机打印发票,共五联,字规为:鲁地税(× × A57),其中“××”代表年号。每箱为1000份,其对外的最终销售价格为800元/箱。 三、用票单位需用专用发票时,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发票有关管理规定审核同意后,到市局购领,并发放用票单位。 附件:鲁地税征函[2001]5号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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