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范围的批复 内税函[2021]547号 2021-11-29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扩大增值税汇总范围的请示》(呼税发〔2021〕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除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外,其他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其他规定不变。 企业未来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