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15号 2007-3-16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函[2011]3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以其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组合式及系统集成项目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仍按《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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