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6]55号 1996-1-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市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所要按时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统计表,表样、编报说明及要求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加强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修订案)》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行使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专业执法组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所。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为主,同时按照市局和区、县局的工作安排承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税收检查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税务稽查机构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均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科是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的管理部门。税务稽查分局、税务稽查所是税务检查实施机构按照同级税务检查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按以下标准确定查处案件管辖权限:一、各区、县局查出偷税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案件,需上报市局税务检查处并经税务检查处审核后指定稽查机构查办。 二、市局稽查分局查处跨区、县的税务案件或重大违法案件经市局领导批准,可以协调、组织有关区、县税务稽查机构共同办案。 第八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可以对检查中已做检查结论的案件进行复审。 第九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要加强税务检查工作的计划性,要按照市局和各区、县局制定的年度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安排本部门税务稽查工作,制定年度和季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以及发现未经批准的欠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由负责稽查的部门直接组织征收入库。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结果,要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限期纳税通知书》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所属税务所。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机构要根据实施税务检查的情况,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及时反馈有关执行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方面的信息,建立税收征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机构对完成税务检查任务和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对每季度的税务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市局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机构对实施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税务违法案件要按照税务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定案;对重大疑难税务案件要定期召开检查、税政、征管等部门参加的案情分析报告会,集体会审,核实定案。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机构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要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一、日常检查对每一稽查对象的办案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专项检查的办案时间应按市局或区、县局下达的专项检查要求完成; 三、专案检查案件的办案时间按照市局《关于检查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有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的案件,按领导批示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案的到规定期限应写出中间报告,说明未结案的原因和情况,并拟定下步工作方案及予计完成时间报同级税务检查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机构要建立税务检查台帐(格式由各单位自定),将各种形式税务检查的有关情况和数字登记在册,掌握税务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税务检查部门按年度对税务稽查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稽查机构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数量及结案率; 二、税务稽查人员人均查补税款数额及滞纳金、处罚收入数额; 三、完成税务检查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执行税务检查各项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税务稽查机构报送统计报表要求 附件二: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资料 附件一 税务稽查机构报送统计报表要求一、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97号《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按时填报《税收检查情况报告表》等四种报表。 二、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551号《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三、《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资料》(见附件二)报送时间要求按季与其它报表同时报送。 附件二 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资料 1、上期移案: 件;本期立 件; 本期结案; 件;本期存案: 件; 2、本期追缴下级税务机关未上报欠税 户 元; 3、本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件;结案 件。 其中: (1)拘役: 件, 人;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件, 人;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件; (4)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件, 人; (5)无期徒刑: 件, 人; (6)死刑: 件, 人;处五倍以下罚金: 件, 万元。 4、大要案件统计分析资料: (1)单位查补税额: 10万元以下 户,合计 万元 10—5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51—10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101—50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501—100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1001万元—1亿元 户,合计 万元 1亿元以上 户,合计 万元 合计 户,合计 万元 (2)个人查补税额: 1万元以下 户,合计 万元 1—5万元 户,合计 万元 5—1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11—5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51—100万元 户,合计 万元 100万元以上 户,合计 万元 合计 户,合计 万元 说明: (1)资料中的“本期”数指当年累计数。 (2)本资料按季报送。 关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应追缴的税款适用延期缴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111号 1996-03-0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部分区、县局反映,税务机关检查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在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不能及时足额缴库的,是否适用延期缴纳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检查出的应追缴的应缴未缴税款,在限期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足额缴库的,必须在税务所、税务稽查所发出的《限期纳税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所或税务稽查所提出书面缓缴报告,按照市局京地税征[1996]17号《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补充通知》所规定的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追缴的所偷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处以的罚款一律不适用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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