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03-2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实施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二、全省减免“六税两费”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公告》的背景 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省级政府在50%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黑财规审〔2019〕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按照国家上限制定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六税两费”政策。 2022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总体延续了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我省出台《公告》是贯彻落实国家10号公告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减免范围。按照国家10号公告规定,受惠市场主体范围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减免幅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让利,经省政府同意,全省继续按国家上限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即:按照50%减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三)其他事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政策执行期限等事项按照国家1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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