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仓储式商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8]10号 1998-12-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我省商业企业出现了一些仓储式商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按仓储设施还是按商业用房确定,政策上尚不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仓储式销售是近年来商业企业出现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仓储式商场是这种特殊商业经销方式的场所,因此,其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商业用房确定其适用税率,而不应按“仓储设施”确定适用税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建造的仓储式商场投资项目,各地已按“仓储设施”核定税目税率的,不再调整;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税局 1998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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