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四字[1998]10号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仓储式商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07
摘要:仓储式销售是近年来商业企业出现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仓储式商场是这种特殊商业经销方式的场所,因此,其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商业用房确定其适用税率,而不应按“仓储设施”确定适用税率。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仓储式商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8]10号           1998-12-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我省商业企业出现了一些仓储式商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按仓储设施还是按商业用房确定,政策上尚不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仓储式销售是近年来商业企业出现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仓储式商场是这种特殊商业经销方式的场所,因此,其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商业用房确定其适用税率,而不应按“仓储设施”确定适用税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建造的仓储式商场投资项目,各地已按“仓储设施”核定税目税率的,不再调整;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税局

1998年12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