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机动停车场、洗车场征管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3]138号 2003-06-13 五城区(含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意见》(成府发[2003]第30号),现就机动车停车场、洗车场税收征管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停、洗车场由其实际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属地征管。 二、各城区局应按照税收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准购证》的停、洗车场纳税人进行确认,重新建立发票供应关系。主管税务机每次配售停车场发票时,应要求纳税人持《普通发票准购证》和市公安交管局的“购票通知单”。 从2003年7月1日起,新办的停、洗车场纳税人由市税务登记分局及办证服务点统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各城区局对停、洗车场纳税人按所购发票票面金额依据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由各局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原按6%综合税率征收的方式从2003年6月16日起停止执行。 各城区局应切实加强对停、洗车场的征收和管理,密切与公安交管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提高以票管税的控管力度。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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