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30号 2008-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及时与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取得联系,宣传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辅导,送达《致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公开信》。督促证券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政策宣传和解释,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能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7年8月14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致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公开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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