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98号 2001-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锦地税发〔2001〕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目前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应以提供教育劳务的主体来界定,即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它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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