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发放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的复函[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1号 2003-01-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统一印制发放全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的函》(沪容环发计[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统一印制和发放全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需取得经营机动车车容保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凭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式样附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全市式样统一的《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式样附后)。 二、《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分为五元、拾元、贰拾元,规格为:130×70=80K,采用绿色干式复写纸印制,防伪措施不变。 三、《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从2003年3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车容保洁单位和个人原有票据,使用到4月30日止。 四、《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规定处罚。 特此复函。 附件:《上海市机动车车容保洁定额发票》(票样、证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