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修订] 辽税政四字[1989]41号 1989-04-1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自1990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5、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按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执行。
你局抚税政四字(1989)第62号文件和《关于新税开征情况的总结报告》均悉。现就其中几个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1、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工会、食堂的账簿贴花和对各类账薄贴花位置问题,应分别按省局(1989)辽税政四字第246号文件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2、关于企业中的各级各类核算账簿贴花问题,应按照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办理。 3、对没有账簿的个体业户,不应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资金额贴花。 4、对由减免税金转入形成的流动资金,应作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自有流动资金范畴。 5、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 辽宁省税务局 1989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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