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一[1994]99号 1994-5-2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准予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包括外购货物所发生的市内短途运费。 二、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所属非独立核算运输单位的运费不允许计算扣除。 三、[条款废止]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应按发票注明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辽宁省税务局 199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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