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9号 2003-1-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回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减免税企业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减免税情况按上述5种减免类型分减免户数、金额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到文件后要抓紧落实,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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