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4]56号 2004-2-1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将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为内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减少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 由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统一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税的其他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在内的所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未单独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的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出口退税管理权限 将出口退税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市局,即将现行的外(工)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终审权均下放到市局,由市局完成复审和审批工作,省局不再实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分解任务,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136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27号)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三、工作交接时间的确定 2004年1月1日以后(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新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统一交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仍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审批,但必须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交接工作,并务必保证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在总局新的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办法正式下发之前,为统一管理,内、外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暂仍执行原发证程序,由各市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按省局规定的原登记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经省局核准发证。待新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根据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要以对税收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各项工作,务必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出口退税工作不受任何影响,并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在我省的顺利运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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