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1997]178号 1997-05-2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为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经研究决定:下放安庆、马鞍山、铜陵、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 上述六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含所辖县、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和“免、抵、退”业务。 二、下放时间 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均由所在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三、工作职责 (一)日常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及管理;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 (三)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 (四)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清算及违章处理; (五)审核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六)出口退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 (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出口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 (八)及时向省局反映情况,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条款废止]申报方式 (一)手工申报: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电脑申报:适用于外贸企业、工贸企业。考虑到下放初期实行电算化条件不够成熟的实际情况,对1997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暂实行手工申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电算化。1998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电算化。 五、[条款废止]退库手续 为统一全省退税进度,上述六地、市出口退税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后,集中到省局办理退库手续。 六、具体要求 (一)要尽快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从事出口退税工作,每地、市不得少于2人。 (二)要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易财会知识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办法,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三)尽快抓好出口退税基础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和业务规程,包括: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出口货物税收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其中,重点是建立初审、复审和局领导审批三级审核、审批制度。 (四)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每地、市至少要为承办出口退税的部门配备一台微机,一只专用档案柜。 (五)严格执行政策。一是严格退税手续。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做到单证齐全、合法、有效,坚决杜绝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单证申报退税。二是审核、审批工作必须严密、细致,做到退税范围界定清楚、税率使用恰当、退税依据准确。三是认真开展出口货源税收函调。特别是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从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瓷器、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需进行深入调查。 (六)要防范和打击骗税,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杜绝“四自三不见”和“买单”业务发生。对发现骗税或涉嫌骗税的,要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有关出口退税纪律。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八)下放审批权限的6个地市于6月16日派两名同志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九)抓紧与当地海关、外管、外经贸委(局)等部门联系,搞好协调,以便顺利开展工作。以上请研究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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