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662号 1991-09-2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税务局 1991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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