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202号 1997-1-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44号)和《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4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包括金融企业,下同。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即:集体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书面报告等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由清产核资机构转给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金核实工作,最后由地方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将资金核实的结果批复企业。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财务处理的审批,要严格按照桂地税发[1997]4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三、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按规定作冲减企业损益处理的,经批准,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净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分2至3年计入企业损益;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分3至5年计入损益。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临时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对企业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认真的逐户进行审核。 五、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由区地方税务局组成检查小组,对有关地、市及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各地、市、县的检查工作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抽查面不得少于20%。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计算及其他原因造成不实、误差较多的企业,要重新进行核实。 六、各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必须1997年l0月31日以前,将资金核实结果以清产核资报表(资产负债简表、主要指标表)格式汇总,并将汇总及资金核实情况分析说明上报区清产核资办公室。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税务局 ×××清办字(199)号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的批复 你单位报来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等材料收悉。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请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 一、你单位待处理财产损失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净损失 万元、固定资产产净损失 万元。同意冲减盈余公积 万元、资本公积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同意分期计入企业损益核销 万元,其中:1999年核销 万元、2000年核销 万元、2001年核销 万元。 二、你单位资金核实批复数为: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长期投资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无形及递延资产 万元;负债及权益总额 万元,其中:负债 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详见《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地方税务局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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