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2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1
摘要: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按规定作冲减企业损益处理的,经批准,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净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分2至3年计入企业损益;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分3至5年计入损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202号        1997-1-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44号)和《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4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包括金融企业,下同。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即:集体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书面报告等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由清产核资机构转给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金核实工作,最后由地方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将资金核实的结果批复企业。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财务处理的审批,要严格按照桂地税发[1997]4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三、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按规定作冲减企业损益处理的,经批准,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净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分2至3年计入企业损益;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分3至5年计入损益。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临时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对企业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认真的逐户进行审核。

  五、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由区地方税务局组成检查小组,对有关地、市及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各地、市、县的检查工作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抽查面不得少于20%。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计算及其他原因造成不实、误差较多的企业,要重新进行核实。

  六、各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必须1997年l0月31日以前,将资金核实结果以清产核资报表(资产负债简表、主要指标表)格式汇总,并将汇总及资金核实情况分析说明上报区清产核资办公室。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税务局

×××清办字(199)号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的批复

  你单位报来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等材料收悉。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请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

  一、你单位待处理财产损失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净损失  万元、固定资产产净损失  万元。同意冲减盈余公积  万元、资本公积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同意分期计入企业损益核销  万元,其中:1999年核销  万元、2000年核销  万元、2001年核销  万元。

  二、你单位资金核实批复数为: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长期投资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无形及递延资产  万元;负债及权益总额  万元,其中:负债  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详见《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地方税务局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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