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8]15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6
摘要:发票违章举报原则上向发票违章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举报。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等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的,也可向市州或湖南省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8]155号         2008-12-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鼓励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票违章举报有奖是指举报人向国税机关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举报对象为领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国税机关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生产的单位。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发票违章行为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一)使用假发票或作废发票的;

  (二)转借、转让发票的;

  (三)借用他人发票使用的;

  (四)为他人非法代开发票的;

  (五)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填开发票或发票各联填开的主要内容(开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品名或项目)等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

  (七)已购置税控收款机,但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上门、信函、网络举报等方式对发票违章事项进行举报。

  在举报时,举报人必须提供被举报人发票违章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发票违章举报原则上向发票违章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举报。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等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的,也可向市州或湖南省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本级的发票违章举报受理电话。

  第七条 县(市、区)局发票违章受理登记部门应设置“发票违章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基本违章事实、涉案证据、案发时间、举报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对举报证据不具体,据此难以查处的,应要求举报人重新补充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县(市、区)局综合科(征管科)负责本辖区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稽查局负责本辖区涉及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

  上一级国税稽部门受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逐级向下一级稽查局移送。

  上一级国税其他部门受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征管部们负责逐级向下一级征管部们移送。

  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转送。

  第九条 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结果送交综合科(征管科);涉及到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进行查处;涉及到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等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的,移交公安税侦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直接接到的属于本税源管理部门管辖的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以及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税源管理部门直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综合科(征管科)。

  税源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时,如发现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将案件交综合科(征管科)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一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情况时,仍应受理发票违章举报案件。

  除现场举报外,国税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发票违章举报案件查处部门在接到发票违章举报案件后,应在30日内查清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5日结案。对确实无法核实或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不涉及偷税行为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控制在罚款金额的10%以内,最低奖励金额为5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

  举报人一次同时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张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一次举报受理进行查处和奖励。

  第十四条 重大发票举报及涉及到偷漏税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县(市、区)局征管科(综合科)在罚款入库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审批后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交所属县(市、区)稽查局或负责辖区稽查管理的市级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向举报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涉及到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奖金支付。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金在稽查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市州国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湖南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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