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供水部门所属安装队从事安装业务的收入如何划分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66号 1998-04-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供电、供水部门属下的安装队从事安装业务的收入如何划分征税问题的请示》(贵地税报[19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供水、供电部门所属安装队(企业)承接各项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安装队(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提供安装劳务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安装队(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则要看其与对方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安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安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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