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1245号 2001-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单位务必迅速通知用票户,严格按照以下统一规格和要求刻制“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以下简称“销货单位栏戳记”)。 1、印模形状。“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形状为长条形,戳记应小于或不超越销货单位栏(戳记有无外框边线均可)。 2、字样分布。销货单位各栏一律为横排式排列刻制,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内容如一行排列不下的,可分两行排列。 3、字体。“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字体不作统一规定。 4、“销货单位栏戳记”由用票户自行到制章厂家刻制。用票户须于申请领购《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前将“销货单位栏戳记”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能领购发票。 二、发票供应: 1、没有经营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企业,一律不得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2、各单位在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必须先由企业在每一份发票的全部联次的“销货单位”栏上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交付企业使用,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发票一律不得交付企业使用。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再次领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供应发票。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启用后,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销售其他贷物时仍可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