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收管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609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第20、21条规定,结合广州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关于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853号)精神,现对我市随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区堤围防护费收入(以下简称“一税两费”)的征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由市国税局各直属(对外)中心分局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一税两费”由实际缴纳“两税”的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区的征收机关管辖。 二、对各区国税局征收“两税”的业户,除本文第三点另有规定之外,其“一税两费”由对应的地税征收分局管辖。 三、对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征收“两税”且座落在四个县级市的业务,其“一税两费”由业户所在地的县级市地税局管辖。 四、对市国税局各直属(对外)中心分局经管且生产经营地座落在县级市的交纳“两税”业户(含总机构,分支机构),其“一税两费”由县级市地税局管辖。 附件:关于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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